作为欧盟1995数据保护条例(The European 1995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, Dir.95/46/EC)的替代,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《一般数据保护条例》(或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,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,简称GDPR)具有更大的威力:对于用户而言,他们有权访问、改正、移植和删除其数据;对于监管者而言,他们第一次拥有了在欧盟范围内统一行动的权力,并有权对违法企业处以高达2000万欧元或者全球营收4%(两者取其大)的巨额罚款。该法规将影响欧盟内所有获取、存储或处理个人数据的企业,包括设立地在欧盟之外但获取过欧盟公民数据信息的企业。
对于企业而言,不遵守GDPR规则可能会在无意间面临声誉受损、高额罚款甚至是刑事责任,从而在市场竞争处于劣势地位。
不过在实践中,企业往往缺乏对于GDPR充分的理解:有些仅把它当作原有数据条例的加强版;另一些则把它看作是企业的负担,认为很难满足所有的要求。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,应该从更长远的角度去认识和观察。中国涉及欧洲业务的诸多企业,已经被自动纳入到GDPR的管辖范围,应提前做好预案。这样,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潜在的高额惩罚;另一方面还可以抓住互联网转变的机遇,在新产业形成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,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