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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商标无效两种情形的区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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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坛元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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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8-9 19:0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注册商标无效两种情形的区别是什么?依照我国《商标法》第44条的规定,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:
(1)没有时限
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,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,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;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,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。
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。
(2)五年时限
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,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,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,依职权宣告。而且,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,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,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等公益因素。
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,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,如果宣告该商标无效,会破坏现存的经济关系。
因此,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,大多数国家规定,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,我国《商标法》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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